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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关注】最高贷款100万!扬州公积金再出新政!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优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我市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60万元、100万元。阶段性措施的期限至2024年6月30日。

  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根据调整后的贷款最高额度进行相应上浮。原相关人才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到期不再延续执行。

  缴存职工家庭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享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放宽政策的,在办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予以同步放宽,但不得低于20%。

  1.缴存职工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2.缴存人家庭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月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000元。

  3.增加提取频次,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按月、按季、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额不再与个人当前月缴存额挂钩。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扬州市《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我市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阶段性上调至60万元、100万元。

  《通知》同时明确,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将根据调整后的全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相应上浮。即:根据我市现行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及以上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符合申请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在我市最高贷款限额的基础上分别上浮10万元、20万元。

  此外,根据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意见,原我市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政策不再执行。

  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目前我市首套、第二套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均为30%;大专及以上人才、多子女职工家庭(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均为30%。

  近年来我市商业银行放宽了首次购房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要求。为做好住房金融政策衔接与协同,《通知》明确:对我市缴存职工家庭(单位缴存职工)首次购买自住住房且享受商业性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放宽政策的,在办理组合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予以同步放宽,但不得低于20%。

  1、购房缴存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达成购房意向后,可向开发企业出示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

  2、购房缴存人、开发企业双方可进行约定,在购房人支付经开发企业认可一定金额的首批购房款后,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购房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用于补充支付前期购房款。

  1、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存有下列情形的,公积金提取受到限制:个人账户被冻结、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为他人公积金贷款进行担保且尚未撤销等。

  2、缴存人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线上查询下载并自行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证明材料,也可至公积金服务大厅申请出具和打印相关证明材料。

  3、缴存人办理购房提取不影响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确保个人公积金账户留有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余额。

  4、公积金中心将联合住建部门对购房合同撤销备案情况进行联动核查与监管。对购房人申请撤销购房合同备案的,如已办理过相关购房提取的,须将提取资金全额退回至个人公积金账户。

  为帮助职工家庭疏解困难,根据我市《关于延续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扬金管﹝2022﹞42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家庭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月提取额仍按2000元/月执行(阶段性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租购并举保障政策,加大对缴存人家庭租房提取的支持力度,重点帮助新市民、青年人家庭解决租购问题,《通知》提出:对我市租房提取公积金政策作出优化调整,即常态化将我市每户家庭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调整为2000元/月(或每户家庭每年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不超过24000元);同时增加房租提取频次,支持缴存人按月、按季或按年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此外,缴存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取消提取额与个人当前月缴存额挂钩的限制。“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的原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更新于:20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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