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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及期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应由本人办理。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或出具其他合法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具个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卡。

  1、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达到规定首付比例的有效付款凭证。职工也可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4、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结算清单和《房屋所有权证》。

  5、所购住房产权与非家庭同住成员共有的,需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

  1、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收费凭证和工程预算。

  2、集资建房的,提供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参加集资建房人员花名册、集资建房协议和有效付款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工程预算。

  (五)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每年提取一次。

  (六)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当职工贷款本息余额小于等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可办理一次性提取结清还贷。

  (七)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八)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租房协议和租金发票。一年最多办理两次,每次可提取不超过半年租金额度的住房公积金。

  2、其他相应材料: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身份证;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

  (十)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特殊病种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十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证》。

更新于: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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