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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帮助职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减轻购房群众住房贷款支出负担,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工可就一套自有住房的住房贷款,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该套住房的贷款本息。办理提取还贷的职工,应当为该套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当先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职工本人只能就一套自有住房的住房贷款进行绑定,贷款结清后,自动解除。贷款未结清,又变更绑定其他贷款账号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不再允许变更绑定。

  办理绑定业务应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人的配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商业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借款合同》、最新经银行盖章的住房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

  1、转账还贷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时间不限,提取额度不超过贷款剩余金额;

  2、报账现金提取:每半年可提取一次,按照报账制原则,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报账期为上个半年度的实际还款期数,即在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的,报账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的,报账期为本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首次办理报账提取的,以往累计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可合并报账;再次办理的,中途未报账期数可合并报账。

  一套住房的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提取方式经选定后,至住房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提取方式变更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职工在绑定贷款账号和选定提取方式后,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的要求,提供相关提取材料,办理具体还贷提取业务。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办理,按照提取归还商业住房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三)为进一步减轻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负担,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后,如个人账户余额远大于6个月缴存余额的,可一年办理一次部分冲还业务。

  (一)为方便职工,在办理贷款账号绑定或变更、提取方式选定或变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月供、具体还贷提取业务过程中,职工夫妻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可由另一方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及相关材料代为办理;但该住房贷款属职工婚前的,婚后如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相关业务应当由其配偶本人办理。

  (二)本通知从2019年6月13日起执行;扬金管﹝2017﹞58号《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更新于: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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