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顺利提取出住房公积金,就必须了解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以及所需的材料,本文整理了2019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材料,点击查看详情。
1、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应提供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物业管理费票据;拆迁的提供拆迁协议、结算清单、水电费卡和物业管理收费票据;再次办理的,只需提供物业管理费票据。
2、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应提供《加装电梯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可使用复印件)和分摊费用票据。
(七)职工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未满60周岁、女职工未满55周岁的,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八)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移民签证或户口迁出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由死亡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提取时,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办件材料:
1、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公安或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说明继承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材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死亡职工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等材料、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材料。
(十)职工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一)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迁移手续材料、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户口不在本市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书。
(十四)职工为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在册可查的);为特困职工的,提供本市(县、市、区)总工会部门发放、且在有效期内的《特困职工证》(或在册可查的)。
(十五)职工本人、配偶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治疗专用票据、直系亲属关系说明材料。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家庭自费部分。
(十六)职工家庭因自有产权住房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事故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或消防等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说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
(十八)职工下岗失业且配偶未就业的,提供本人及配偶未就业说明材料(失业证等)。
更新于: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