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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到2020年,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调整政策是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旨在帮助更多的员工实现“住、住”、“住、住”的目标。从2010年3月1日《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存款法”、“提取法”和“贷款法”)起,在这些“办法”中,存款、取款和贷款三大部分出现了哪些调整和新的内容?本报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部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
与原《缴存细则》相比,“存款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据介绍,《存款办法》对存款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增加了“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协会在本市的常驻代表机构”,并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纳入存款对象。
明确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缴存主体,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将增加一项新的存款政策,以支持“优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单位可按本市最高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存款比例:员工和单位分别为5%-12%,个人存款自行申报为10%-24%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12%。也就是说,单位可以在5%-12%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存款比例。低于5%的,需履行降低存款比例的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仍实行12%的存款比例。个人存款人的存款比例由个人自行申报,存款比例为10%-24%。《缴存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职工退休当月工作满半个月的,单位应按上月标准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部分实行合同制、提成制等工资制度的员工,由于无法统计上一年度员工的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与员工协商确定月工资基数,月工资基数应符合本办法的上下限。
降低存款利率和延期支付是“存款法”的重点。明确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和手续,连续亏损6个月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分支机构初步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款比率可降至5%以下。
《存款办法》还增加了有效凭证和存款凭证,明确了向单位和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和存款凭证的有关规定。推进住房公积金“不开会审批(服务)”工作,新增网上存款章节。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原《细则》为六个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对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租房条件调整为“职工和配偶在储蓄地没有自己的住房,租房居住”。在连续三个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支付租金;职工每年只能申请一套租赁住房,并每年申请一次;员工每月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每月存款金额的60%,每年每月支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及其配偶的退租总额不得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和本市规定的现行退租限额;多人共用同一套住房的,提取金额按照租金分配方案核定;如果没有租金分配方案,则按照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金额。
增加“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和“支付现有房屋安装电梯费用”的提取条款。对于大家比较关心的在既有住宅建筑中安装电梯的问题,“抽取法”是很明确的。如果你为现有住宅楼安装电梯付费,你可以提取一次,每户提取的总金额不超过扣除政府对现有住宅楼安装电梯的补贴后的个人份额。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中提到,员工或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和子女)患病严重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特殊疾病新增四种疾病类型,即冠心病、血友病、中风后遗症和阿尔茨海默病。
此外,对以下情况的购房申请将进行严格审查:员工在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或以购房为名提取住房公积金明显不正常;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员工购买的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同一栋房子在一年内反复交易;同一个人几次改变婚姻关系去买房子;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有持有人都是非配偶或者(非)直系亲属的;其他购房疑案。[贷款方式]
《贷款办法》明确规定,本市实行贷款数量限制,并规定了借款人及其配偶拥有的住房数量和贷款数量的限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我市2016年发布的《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已从目前的20%统一提高到30%;个人贷款比例达到或超过95%的地区,最高额度不超过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70%;如果员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将减半;暂停向购买第三套住房(第一笔贷款除外)或第三次申请贷款(含以上)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一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金额暂不合并;如果配偶一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将计算贷款累计数。
为加强贷前审查,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规定贷款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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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