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办法”明确“住房消费类”提取范围,仅限于职工及配偶。原来的“职工及配偶的家庭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使用”,由市公积金管委会依据资金流动等情况适时规定。
目前,依据我市《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拥有住房共有产权的直系亲属,可自愿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家庭住房贷款。
租房提取条件调整为“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用于居住的”,职工在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职工每年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出提取申请,每年办理一次;职工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当前月缴存额的6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职工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实际房租金额和本市规定的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按租金分配方案核定提取额度,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租金核定提取额度。
更新于: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