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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公积金缴存办事指南

  本文为你介绍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指南,包括单位开户、个人账户设立、单位汇缴、个人账户封存...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辖区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3、机关、事业单位另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或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单位录用新职工和调入职工,应当自正式批准录用或者批准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分支机构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单位新调入职工原单位有账户的,办理转移手续;无账户的,按单位录用新职工设立个人账户。

  1、企业职工申报材料:新设立的单位提供中心核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个人缴存者申报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参加本地社会养老或医疗保险证明及近一年缴纳流水材料。

  委托业务银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经中心盖章审批的缴存登记表,对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逐一在相关信息模块中开设职工账户,并为新职工制作公积金卡,交给开户单位经办人。

  1、受托银行窗口根据经办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资金结算入帐手续,并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单位记帐联返还给经办单位记帐。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且未能落实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原单位应从停发工资的当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2、职工与单位未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因停薪留职、出国、学习深造等情形,单位在停发该职工工资的当月,为该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仍挂原单位账户之下)。

  3、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在清算期间,原单位或清算组织经办人应在批准进入清算阶段之日起30日内,到中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单位账户下的个人账户作自动封存处理(待清算终结后再办理个人账户的转移或销户手续)。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应在劳动关系变更后30日内办理。

  1、异地转移:办理职工应提供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接收函(内容包括该职工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公积金账号、开户单位名称以及资金账号等信息)到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核对接收函信息无误后,为其办理转账手续。

  2、同城转移 :职工到中心服务窗口领取《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职工填写好《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相应到转入和转出单位盖章(有卡职工由转入单位盖章,无卡职工由转入和转出单位双方盖章),然后分别到转出单位汇缴银行和转入单位汇缴银行服务窗口办理即可。

  单位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存比例,核定、调整一次单位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从7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额度缴存

  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期限不超过一年。

  3、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前两年及本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审计报告。(申请缓缴)

  4、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及本期财务报表截止日的审计报告。(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规定下限以下)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1、个人信息变更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信息变更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到分支机构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2、单位信息变更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和《单位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审批表》到分支机构办理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分支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之日起20日内,由分支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或代管手续。

  2、受托银行提取网点在负责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支付手续后,同时为提取人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收回公积金卡。

  1、单位经办人持填妥的《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户核准表》、《住房公积金集中户转移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参见封存业务中的申报材料)到中心设立的业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转入集中户手续。

  3、中心复核员负责进行复审和业务确认,并在《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户核准表》、《住房公积金集中户转移清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加盖业务章,同时留存一份,做好单位转出及集中户转入职工明细帐的登记工作,其余票据交单位经办人。

  1、需从集中户转出的,职工凭单位录用证明到中心设立的业务窗口办理转出手续。

  2、中心柜员审核,在业务操作系统中进行信息处理,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中心复核员负责进行复审和业务确认,并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鉴,同时留存一份,做好集中户转出及单位转入职工明细帐的登记工作,其余票据交职工。

  2、因单位账户启封而致使个人账户自动启封的,凭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或法院出具的破产裁定书。

  3、转出中心集中户的,需提供新单位录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卡,办理提取业务的,参见相关提取类业务审批申报材料。

  1、单位内部封存需启封的,单位经办人在办理汇缴业务时,需填报《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变更清册》,中心指定受理点柜员、复核员审核无误后,先办理启封手续,再办理汇缴业务。

  2、单位账户封存致使个人账户封存而需全部启封的,单位或清算组经办人在办理转移、单位注销登记时,凭申报材料到中心指定受理点先办理单位启封手续,后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3、集中户因转出或提取需启封的,职工凭申报材料到中心设立的业务窗口,中心柜员、复核员审核无误后,先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再办理转移或提取业务。

更新于: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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