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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规自9月起施行!

  2022年9月起施行,这些全国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涉及数据出境安全、中小学收费、医保账户使用、铁路出行等,快来看看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营业执照照面事项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1号)》,自2022年9月1日起,经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调整版式后的营业执照。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等类型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不再记载“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信息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增加“出资额”信息项,部分类型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事项名称及事项位置进行相应调整。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直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了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包括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和处理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万人个人信息或者1万人敏感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国家网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年第8号),根据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换文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多哥、厄立特里亚、基里巴斯、吉布提、几内亚、柬埔寨、老挝、卢旺达、孟加拉、莫桑比克、尼泊尔、苏丹、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乍得和中非等16个最不发达国家的98%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

  《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自9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密切关注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重点关注投标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不同投标人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交叉任职、人员混用或者亲属关系、经常性“抱团”投标等围标串标高风险迹象。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

  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据悉,《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农业农村部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发布2022年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制定了有关商品归类决定。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归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归类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根据教育部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今秋开学起,劳动课将正式成为中小学的一门独立课程。

  据悉,劳动课程平均每周不少于1课时,用于活动策划、技能指导、练习实践、总结交流等。同时,这门课程注重评价内容多维、评价方法多样、评价主体多元。

  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9月1日起正式实施。《制度》明确课后服务等服务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增加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地方落实“双减”政策财务行为的指导。

  教育部印发指导意见明确,秋季学期开始,各省(区、市)全面推行入学准备和入学适应教育。小学将一年级上学期设置为入学适应期,重点实施入学适应教育。

  北京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通知》明确,2023年起,职工门诊待遇将不设封顶线日起,个人账户资金实行记账管理,参保人员不可自由支取,实现定向使用。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北京市人民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根据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的统一部署,长三角铁路于9月1日起推广实施电子化补票。

  届时,长三角铁路所有客运车站和旅客列车(市域铁路除外)将全面推广电子化补票,旅客在列车和到站办理补票业务时可享受到铁路电子化创新带来的便利。据悉,目前铁路列车和到站补票,乘车和出站凭证是打印的纸质车票。实施电子化补票后,乘车和出站凭证为办理补票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将于9月10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在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前,必须进行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为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申请提取时限由原来的“在购房一年内申请”调整为“在购房两年内申请”,购房提取申请时间得到放宽;可提取金额不再限制为购房一年内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可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且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增加了“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原因提取。

  为全面规范征收程序、全力保障农民权益,南京在江苏省内率先出台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新增了10%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就不予征收的条款,还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从而全力维护农民权益。

  新办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修改为征地批前的“公告、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和协议”,即过去是批准征地后再跟农民签订补偿协议,今后则改为先跟农民签订补偿协议,大多数农民同意后才能申请征地,从而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那么“大多数”指的范围是什么呢?根据新办法的规定,如果有10%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收,就不得提出征地申请。

  新《办法》中还明确了四种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如果农民出现抢栽、抢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办理不动产转让、分割、析产等;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都不能增加补偿。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未分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还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更新于:20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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