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余额未结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1、职工可就一套自有住房的住房贷款,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该套住房的贷款本息。办理提取还贷的职工,应当为该套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
2、如该住房贷款属职工婚前的,婚后如需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相关业务应当由其配偶本人办理。
3、首次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当先完成贷款账号的绑定。职工本人只能就一套自有住房的住房贷款进行绑定,贷款结清后,自动解除。
根据不同情形的提取,职工还需按以下要求补充提供相关办件材料(以下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3、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
1、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
二、现金提取,每半年办理一次,按报账制原则,提取额度不超过报账期实际归还住房贷款的本息之和。
3、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
1、最新经银行盖章的商业贷款基本信息(含:贷款账号、贷款人姓名、贷款金额、贷款余额等);
1、一套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只能选择一种提取方式,提取方式选定后至贷款还清前只能变更一次。贷款未结清,又变更绑定其他贷款账号的,于次年1月1日起生效。
2、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还款协议,采取每年两次批扣或按月划扣还贷的形式直接划账还贷。
3、办理组合贷款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根据管理规定,取消该职工5年内提取公积金和10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更新于:2023-11-02